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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营运机构资格的认定具体是怎样的呢
发布时间:2020-3-14

1.托管金融机构的资格认定。承担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法定的金融机构;(2)必须是连续三年来遵守国家制定的各项经济法律和政策,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的金融机构;(3)必须有连续三年来团结、廉洁、守法、奉公,能力强、富于开拓进取精神,深得群众信赖的领导班子;(4)总资产、净资产的规模必须连续三年来位居同类金融机构的前五名;(5)流动比率应连续三年来位居同类金融机构的前五名;(6)净资产收益率应连续三年来位居同类金融机构的前五名;(7)在金融机构资信等级中为AAA水平。

对全部符合上述条件的金融机构,确认其社会保险基金营运资格。准入后,可以设计将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基金委托其经营,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并要求其盈利水平要高于该托管机构前三年平均净资产盈利水平;在此基础上允许该托管机构按盈利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比如说5-8%),对社保基金营运增值部分实行免税优惠政策。同时,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应对营运机构密切跟踪,一旦发现其有违反金融法规行为,或有关准入指标下降至不合理程度,又没有合理解释时,应取消其营运资格。

2.按国际惯例组建社保基金公司。将社保基金的监管和营运分离,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专司社保基金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公司专司社保基金的营运,承担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职能。社保基金按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实际,进行规范性的组建和运作,将所托管的社保基金,在国债市场,甚至资本市场上选择风险小且收益好的资产进行投资组合。这种方式可以使社保基金的运作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法制化、规范化、市场化的监管和运作,使社保基金的管理运作体系更趋完善,更好地实现社保基金的运作目的,更大地发挥其社会保障的职能和效应。